(2012)东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刚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刘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址: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赵欣,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刚成,男,194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东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刘刚成借款合同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刚成偿还申请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刚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东明县农村信用联社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卢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