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9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仪玉美、仪玉苹与邱立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玉美,仪玉苹,邱立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955-1号原告仪玉美,居民。原告仪玉苹,居民。被告邱立志,个体私营业主。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号。负责人李向阳,经理。原告仪玉美、仪玉苹与被告邱立志、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