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尹学友与被告被告周口市佰利汽运有限公司、被告孙俊友、被告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潘付力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学友,周口市佰利汽运有限公司,孙俊友,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潘付力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尹学友,男性,汉族,生于1982年8月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委托代理人秦少敏,系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佰利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伯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春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俊友,男性,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村民。被告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潘付力,男性,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学友与被告被告周口市佰利汽运有限公司、被告孙俊友、被告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潘付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学友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 峰审判员 张永乾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侯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