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830号申请人张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合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