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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紫怡与榆楚乡安家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紫怡,高陵县榆楚乡榆楚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刘紫怡,女,201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法定代理人张翠,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刘紫怡之母。被执行人高陵县榆楚乡榆楚村。负责人张照军,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紫怡与被执行人高陵县榆楚乡榆楚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紫怡的法定代理人张翠以已与被执行人高陵县榆楚乡安家村私下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24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王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