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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叶照强、叶照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叶照强,叶照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金融大厦。负责人李一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照强。被告叶照安。本院受理原告诉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武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