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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薛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义,徐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946号申请执行人薛义。被执行人徐志新。申请执行人薛义与被执行人徐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黄商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7913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执字第39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