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杭州五德祥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联达锂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五德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联达锂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570号原告杭州五德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祥。被告浙江联达锂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五德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达锂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认为其与被告对本案的争议已经自行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五德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联达锂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五德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