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刘树立与高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立,高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刘树立,农民。被告高雪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立诉被告高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