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赖海翔、李秋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赖海翔,李秋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22号。负责人:周旭东。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溢成,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一被告赖海翔,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惠东县。第二被告李秋媚,女,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惠东县。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第一被告赖海翔、第二被告李秋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19元减半收取为405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