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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陶某甲、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陶某甲,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陶某甲,女,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陶某乙,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秀玲之母。马某与陶某甲、陶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确认,陶某甲、陶某乙返还马某彩礼款1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某甲、陶某乙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毛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