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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0-06

案件名称

宋东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宋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一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东林。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3年10月3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同年11月13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东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宋东林无证驾驶晋M621**号货车沿张栲路由南行驶至东张镇峪南村口,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姚苏酸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同电动车发生刮擦,致姚苏酸倒地被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姚苏酸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经临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东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苏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宋东林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东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东林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户口注销证明、临猗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及殡葬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条,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宋高飞的证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东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东林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东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付淑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