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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吴钦信、吴金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吴钦信,吴金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887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章俊斌。被告:吴钦信。被告:吴金抄。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吴钦信、吴金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丁宗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钦信、吴金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2012年2月14日,被告吴钦信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浙苍合银(龙二)保借字第8611120120018275号《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吴钦信发放借款人民币4万元;2、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3年2月13日;3、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84‰,还款方式按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4、逾期付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50%。被告吴金抄自愿为被告吴钦信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吴钦信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至2013年5月28日,被告吴钦信尚欠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逾期罚息合计2668.42元,经多次催收,被告吴钦信至今未偿还本金及逾期罚息,保证人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一、被告吴钦信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681.06元、逾期罚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76‰自201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金抄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自然情况。3、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用以证明⑴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罚息、保证责任、违约责任等均作明确约定事实。⑵原告已经按约发放借款的事实。4、欠息表及付息明细,用以证明被告尚欠本金和利息的事实。被告吴钦信、吴金抄均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和审查,本院认为,该四组证据均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2月14日,被告吴钦信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浙苍合银(龙二)保借字第8611120120018275号《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吴钦信发放借款人民币4万元;2、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3年2月13日;3、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84‰,还款方式按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4、逾期付息利率为约定利率加收50%。被告吴金抄自愿为被告吴钦信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按约向被告吴钦信发放了借款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二被告订立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根据举证情况,被告吴钦信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清偿借款本息,被告吴金抄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均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吴钦信清偿借款本息和被告吴金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钦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借款4万元、利息681.06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4万元按月利率14.76‰自2013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金抄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钦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7元,由被告吴钦信、吴金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6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高葱葱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二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1000040285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