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谭世鸿与梁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鸿,梁文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谭世鸿。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世鸿诉被告梁文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世鸿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谭世鸿承担。审判员 叶 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明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