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汪礼生与廖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礼生,廖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汪礼生。被告:廖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礼生与被告廖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向原告汪礼生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