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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汪礼生与廖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礼生,廖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汪礼生。被告:廖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礼生与被告廖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向原告汪礼生发出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汪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