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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固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周泽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