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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民初字第9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谭心与阳立柱、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叠民初字第986-1号原告谭心。委托代理人杨力安,桂林市大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立柱。被告胡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心诉被告阳立柱、胡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建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心撤回对被告胡建平的起诉。审判长陈国先人民陪审员粟喜发人民陪审员张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陆慧峥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