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张某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62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张某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纪雄雄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