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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福生与被执行人张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生,张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马福生,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张宏光,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马福生与被执行人张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福生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7日自动履行欠款20万元,2013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马福生与被执行人张宏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李钟瑞执行员  高振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林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