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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谷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晓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2012年12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狂躁、脾气不好,经常为生活琐事动手殴打原告,并且被告缺乏责任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孩孙某、男孩孙某甲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物:六门大衣柜一件、被子两床、毛毯一件及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4、要求平均分配婚后共同财产水泥结构平顶房五间;5、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双方没有大的矛盾。两个孩子现年龄还小,为了孩子的教育成长,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回去好好过日子,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3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2012年12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甲。孩子现由孙某某的父母抚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谷某某于2013年8月1日离家出走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并无大的隔阂,双方应该相互理解、关心和彼此包容。现两个孩子年龄较小,为了孩子的教育成长,双方也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处理好家庭矛盾。现双方并未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谷某某和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晓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罗世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