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定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第三人张某甲。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旭辉审 判 员 胡朋芹人民陪审员 薛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崔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