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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孙明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辉,青岛市黄岛区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04号申请执行人孙明辉。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中医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42968072-X。法定代表人王强庆,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辉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中医院(2012)黄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明辉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黄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