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威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马威,农民。被告:孙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威与被告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威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威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