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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会莉与王翠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会莉,王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于会莉,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翠萍,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于会莉与被执行人王翠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寒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会莉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因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翠萍拘留15日,拘留期间仍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寒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