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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永城市前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明亮、李天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城市前顺运输有限公司,李明亮,李天文,李庆富,李保山,徐振英,张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付立立,付永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前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条河乡条河府前路。法定代表人:薛秀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波,男,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亮,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文,女,200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明亮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富,男,201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明亮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山,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明亮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振英,女,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明亮之母。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贾谊,男,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宏,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李栋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凤阁,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付立立,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付永久,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永城市前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明亮、李天文、李庆富、李保山、徐振英,原审被告张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永城市前顺运输有限公司于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城市前顺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亦不损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城市前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6元,由永城市前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