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张某甲,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被告张某乙,男,1950年生,汉族,住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武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