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瞿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142号原告:瞿某,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苗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瞿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