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初字第8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赖文生与晋江市瑞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生,晋江市瑞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民初字第8494号原告赖文生,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晋江市瑞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知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受理原告赖文生与被告晋江市瑞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文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世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洪丽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