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曲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曲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张小军。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建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杰。原告张小军与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农蔬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军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