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曲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张小军。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建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杰。原告张小军与被告曲周县金农蔬菜育苗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农蔬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小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军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