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甘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甘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22号。负责人:周旭东。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溢成,男,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甘琴,女,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甘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7元减半收取为152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