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孟涛与朱福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涛,朱福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原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孟涛。被告朱福领,农民。原告孟涛为与被告朱福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柳慧,人民陪审员张国栋参加评议,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涛到庭参加了,被告朱福领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涛诉称,2011年3月7日,经熟人介绍,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2011年6月,被告偿还4万元及利息,2012年1月21日,被告将余款利息结清,但剩余款至今未还。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孟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1年3月7日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3月7日,经被告叔叔介绍,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万元,约定利息为1分5厘,2011年6月,被告偿还4万元及利息,2012年1月21日,被告将余款利息结清,但剩余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款,且为原告出具有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应予偿还。扣除被告已偿还的4万元,被告应偿还原告现金6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利息月息1分5厘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福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涛现金6万元,并按月息1分5厘从2012年1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