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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麻城执字第002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周东映与李为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映,李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麻城执字第00290—7号申请执行人周东映。被执行人李为义。本院在执行周东映与李为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0万。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东映同意延期至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执行,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在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前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汪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