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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宝莲厂与原审被告李加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加林,南京宝莲建材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申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加林,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游为根,江苏永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宝莲建材厂(以下简称宝莲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十月村。投资人夏兴连,宝莲厂厂长。原审原告宝莲厂与原审被告李加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加林不服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江宁民初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加林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宝莲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1)江宁民初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被申请人宝莲厂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李加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李加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加林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