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湖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陶辉,寿燕,方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封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原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辉,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420106197710224476。被执行人:寿燕,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420106197902174025。被执行人:方宇,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4201061973080540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阳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辉、寿燕、方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辉、寿燕、方宇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陶辉、寿燕、方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辉在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1单元15层1504室有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寿燕在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8号2栋2单元2层4室有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方宇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天源城小区保利园天仙阁A座2单元1层2号有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为一年,终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2日。现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再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再续封被执行人陶辉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1单元15层1504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70291**号),被执行人寿燕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8号2栋2单元2层4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6065**号),被执行人方宇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天源城小区保利园天仙阁A座2单元1层2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20060076**号)。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再续封期限壹年(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行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张园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