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景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霞,张会勇,马牡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景霞,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向阳路64栋5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勇。被执行人马牡仙。刘景霞、张会勇申请执行马牡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平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马牡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牡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牡仙位于临河区沃野街北今日尊府C8-2-201室(153.20平米)住房及地下车库FY-CK/WO94号(36.72平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