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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宁等与姬家乡朝李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孔书贤,孔维炫,孔维亮,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朝李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刘宁,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申请执行人孔书贤,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孔维炫,女,200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孔维亮,男,201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朝李村。负责人刘平安,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刘宁、孔书贤、孔维炫、孔维亮与被执行人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朝李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宁等人以已与被执行人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朝李村七组私下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12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王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