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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执字第121号申请人黄金荣与被执行人乐冬英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荣,乐冬英,乐友先,董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荣,女,193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乐冬英,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乐友先(系被告乐冬英父亲),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董四荣(系被告乐冬英之母),女,194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金荣与被执行人乐冬英、乐友先、董四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乐冬英、乐友先、董四荣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凯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欧如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