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樊勇、彭小娟、薛桂峰、丁小英四人与陈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勇,彭小娟,薛桂峰,丁小英,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01号申请人樊勇,男,汉族。申请人彭小娟,女,汉族,。申请人薛桂峰,男,汉族,。申请人丁小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立,男,汉族。樊勇、彭小娟、薛桂峰、丁小英四人与陈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陈立赔偿樊勇17925.63元;赔偿彭小娟1543.48元;赔偿薛桂峰478.60元;赔偿丁小英1245.98元,共计21193.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全部执行到位,并由四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陈立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陈立应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