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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状中写明的被告信息不详,无法查找,原告亦无法联系被告,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