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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法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海锐与杨晓玉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锐,杨晓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刘海锐,男委托代理人:岳秀国,男被告:杨晓玉,女原告刘海锐与被告杨晓玉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海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晓玉的起诉,查本案被告杨晓玉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锐撤回对被告杨晓玉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樊铁军审判员  张 祥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申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