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法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海锐与杨晓玉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锐,杨晓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刘海锐,男委托代理人:岳秀国,男被告:杨晓玉,女原告刘海锐与被告杨晓玉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刘海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晓玉的起诉,查本案被告杨晓玉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锐撤回对被告杨晓玉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樊铁军审判员 张 祥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申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