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李祥荣与李代明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祥荣,李代明,谭辉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荣,女委托代理人冯德全,枣阳市中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家祥,男,系李祥荣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代明,男被上诉人(反诉被告)谭辉,女,系李代明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昆仑,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李祥荣因与被上诉人李代明、谭辉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祥荣委托代理人冯德全、杨家祥,被上诉人李代明及委托代理人曹昆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祥荣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李祥荣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祥荣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祥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 勇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