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崇民初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崇仁支局与严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崇仁支局,严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崇民初第17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崇仁支局,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西街15号。法定代表人:马晔,局长。被告:严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崇仁支局与被告严凡电信服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崇仁支局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