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杨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8946.3元及使其未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并承担执行费7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且已履行。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