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兴英、林绍华与被执行人刘声义等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英,林绍华,刘声义,XX庆,赵同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英,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王家村。申请执行人林绍华,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王家村。被执行人刘声义,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河西路179号4号楼XXX户。被执行人XX庆,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县亮河镇新民村。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赵同芝,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抬头赵家村。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英、林绍华与被执行人刘声义、XX庆、赵同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7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