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张艳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系海街88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连慧,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曲继伟审判员  矫志颜审判员  宋继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