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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458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胡伙场村,农民。被告樊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高 裕代理审判员 樊 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