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朱雄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朱雄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20号东门金融大厦。负责人李一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雄磊。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武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