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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金军,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朱占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