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刘金军,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朱占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