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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范振瑞、黄宗义、黄宗伟、李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范振瑞,黄宗义,黄宗伟,李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金初字第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负责人王瑜斐,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邢悦亚。被告范振瑞。被告黄宗义。被告黄宗伟。被告李克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诉被告范振瑞、黄宗义、黄宗伟、李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范振瑞、李克明送达应诉手续时,因其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靖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宛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