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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中民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2日,陕西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员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5日,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上诉人负担,退还韩某某8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尔昕审 判 员  盖冬梅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尤丽丽 来源: